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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王女士和丈夫婚后不到半年,两人为了生计,陆续离开家乡外出打工。王女士在上海很快就找到了比较固定的工作,而她丈夫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沪立足,此后前往杭州打工。
由于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两人之间渐渐出现了不少的罅隙。王女士再三考虑后,决定与丈夫离婚,但男方表示,如果退还彩礼则同意办理离婚手续。王女士不知道男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离婚是否必须返还婚前收受的彩礼。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收取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结婚后未共同生活以及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取得彩礼一方均需要返还彩礼。王女士与其丈夫结婚时间较短,且婚后因工作原因一直分居两地,如果离婚时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一般会结合婚姻时间的长短、夫妻感情以及结婚的动机等情况综合判断,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事由】
王女士在老家通过相亲结识了现在的丈夫,并按照当地的风俗,在婚前收受了男方一笔价值不菲的彩礼。婚后,小夫妻二人一起外出打工,王女士很快就在上海找到了一份收入还不错的工作,而她丈夫却始终未能在沪立足,最终在老乡的帮助下,前往杭州打工。新婚不到半年,王女士就与丈夫分居两地,由于婚前双方相处的时间不长,感情基础相对也比较薄弱,再加上如今长期无法在一起生活,甚至联系也比较少,王女士决定与男方离婚,重新安排自己未来的人生。
王女士提出离婚申请后,男方也认同双方的感情濒临破裂,难以继续维系这段婚姻。但男方要求王女士退返此前收到的彩礼,否则不愿意办理离婚手续。对此,王女士表示,她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应该返还彩礼,毕竟双方已经成婚,部分彩礼钱用在了结婚仪式和建立小家庭上,因此,她咨询是否需要全部返还对方彩礼,才能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彩礼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风俗习惯,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一般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因此,从财产取得的时间看,一般应认定属于受赠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取得的彩礼一律不需要返还,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收取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结婚后未共同生活以及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取得彩礼一方均需要返还彩礼。
马斯祺律师表示,王女士与其丈夫结婚时间较短,且婚后因工作原因一直分居两地,如果离婚时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一般会结合两人婚姻时间的长短、夫妻感情以及结婚的动机等情况综合判断,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那么,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收取彩礼,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是否一定要返还彩礼呢?马斯祺律师称,结合司法实践,一般来讲,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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