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一家私企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其间用公司账号与合作伙伴取得信任,帮其解决问题,得到报酬。现我已离职一月,公司扣押工资不发,理由为我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钱财,属职务侵占。请问我该如何应对?左女士
【解答】
左女士,您好!员工上班时间干私活通常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定的行为,也可能是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一般来讲,不提倡利用职务便利私下接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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