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挪用公司资金24万元,未被公司发现,他后来主动自首,归还所有款项,取得公司谅解书,并签署认罪认罚书。这种情形是否属于挪用资金罪里的轻微行为,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孟先生
【解答】
孟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您的朋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自首、退还钱款以及取得谅解等事实属于减轻、从轻量刑的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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