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 严绿臆
在公司内身居高位,意味着董监高在享有相应权力的同时,也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
忠实勤勉不仅是董监高需要遵守的基本义务,也是需要守住的职业底线。
俗话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在公司企业工作,不少人难免会羡慕高管的薪资及其权力,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有一天也能成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但位高势危,从半数科创板企业都购买了“董监高责任险”的情况可以看出,公司董监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要远远比普通员工高。
那么,公司的董监高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明确了董监高义务的核心即忠实和勤勉,董监高的禁止性行为具体细化如下: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其中第(五)种情形即是常见的“竞业禁止”义务,实践中往往容易和“竞业限制”混淆。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简单对比如下:
除了董事、监事,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也做了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即除了法定高管外,公司章程也可以自定义高管。
所以,如果器重一个人,就让他当高管;但如果不放心一个人,也可以让他当虚位的高管,让他接受高管义务的约束,却又不具有实质的权力。
另外,以下情形也可以触发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1.股东增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应承担相应责任;
2.董事高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3.上市公司虚假记载、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公司中的董事如作为清算义务人,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董监高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后果是什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内身居高位,意味着董监高在享有相应权力的同时,也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
忠实勤勉不仅是董监高需要遵守的基本义务,也是需要守住的职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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