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应聘一家公司,但在入职时,公司说需要收取2000元设备押金,当时我只好交了钱。
现在我越想越不对劲,请问律师,这样的押金真的要交么?公司的做法是否违规?我该如何维权?
——邹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向员工收取押金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据此,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此事,要求对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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