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张某通过获知他人手机锁屏密码猜中支付宝支付密码并进行盗窃,被依法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5月某日下午,小李因为委托同事张某使用自己的手机接单送外卖,遂将个人手机锁屏密码告知了张某。张某猜测,或许小李的支付宝支付密码和锁屏密码一致?张某就拿起小李手机一试,果然一样!因近期自己参与网络赌博输钱较多,这个发现瞬间让张某脑子一热、心生贪念。
于是,张某偷偷使用小李的支付宝账号从支付宝中的网商银行中分三次借贷5.5万余元。此后,张某又将其中的5.5万元以及小李支付宝余额及余额宝中的2.7万余元,以发红包和收钱码收款的形式转出到自己账户中,并将其中部分钱款用于赌博网站的充值。
转账过后,回到家的张某十分忐忑,开始后悔一时冲动做了这等糊涂事。第二日,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于今年7月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向宝山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自己所犯认罪认罚。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项群军审理此案后认为,首先,毫无疑问,应该对张某的盗窃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惩处。此外,也应当看到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系统漏洞才给了张某等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例如申请较大额度贷款等业务的身份核验环节存在疏漏。
基于此,项群军法官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发放网络贷款应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确保人机一致;或者针对较大数额网络贷款在发放前,采用人工电话回访或视频回访的方式确保是真实权利人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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