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朱慧 武慧琳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要求,或者签署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约定工资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补足差额的,也就是需要相应地给劳动者“加薪”。
每一位劳动者都非常关心自己的升职加薪问题,相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位和薪酬等条件来说,升职加薪实质上是提高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条件。那么,这是不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呢?
首先来看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
劳动合同未到期即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状态是有效存续中,那么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就是合法的、也是符合双方约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没有对“升职加薪”有特别约定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为其升职加薪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其次来看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
劳动合同到期即原劳动合同履行完毕,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签的,就会涉及协商新合同条件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须在续签时给劳动者“升职加薪”。
需要说明的是,前边讨论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都应是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要求,或者签署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约定工资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补足差额的,也就是需要相应地给劳动者“加薪”。
当然,对于不论劳动者优秀与否,都不采取“升职加薪”等激励措施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势必会用脚投票,相信这样的用人单位是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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