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王丹丹
如今的高房价使得很多年轻人在结婚时不得不求助于父母。如果小夫妻感情深厚倒也相安无事,倘若夫妻感情破裂,父母往往会指出当初购房时的出资是借款而非赠与。
实践中,对于父母此类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认定。
如今的高房价使得很多年轻人在结婚时不得不求助于父母。如果小夫妻感情深厚倒也相安无事,倘若夫妻感情破裂,父母往往会指出当初购房时的出资是借款而非赠与。
那么,父母的此类出资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如何避免离婚时遭受对方父母起诉引发借款纠纷呢?
实践中,对于父母此类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认定。
从笔者收集到的大量案例来看,各地法院对父母出资购房性质的认定往往并不一致,甚至同一地区的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也存在相反的认定。究其原因在于《民法典》第1064条虽然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没有明确的标准。对此,目前只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过一则通知,明确“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可作为考量因素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是超出浙江省的范围,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也没有相关的解答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对此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不应局限于考虑购房行为本身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要考量购买房产的目的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就是说购买房屋是用来自住还是投资。如果是用来自住,购买房屋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用来投资,购买房屋的行为就难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时就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的规定,由债权人即父母来证明小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从而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避免离婚时牵涉借款纠纷,最好对债务进行约定。
生活中,小夫妻离婚时,原生家庭往往“帮亲不帮理”。为了要回自己的出资,减少子女离婚带来的经济损失,当初为小夫妻买房出资的父母就会不念过往提起借款纠纷之诉。为了避免离婚时牵扯借款纠纷,笔者建议,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应当对债务问题进行约定,明确婚前各自名下是否存在债务、债务用于何处。同时,双方还可以对结婚后的债务进行约定,比如夫妻任何一方对外举债都应当由双方共同签名,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一旦夫妻走到诉讼离婚这一步,对方为争取自身利益,有可能采取一些强制手段,比如强迫在借条上签字。遇到这种情况,在脱离危险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当然,报警解决不了双方之间的纠纷,但是可以表明两点:第一,双方不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签字是明显恶意制造假证。
实践中,还应当警惕对方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引导自己承认“借款”。在诉讼期间,尽量不要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对方有过多的接触,甚至是语言上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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