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治随笔

辛亥革命“剪了辫子”

本文字数:1657

  □沈栖

今年是辛亥革命110周年。对这场革命的历史功绩,瞿秋白曾用两句话八个字作了精辟概括:“皇帝倒了,辫子割了”。前者意味着在武昌的枪声中,结束了油灯枯干的昏聩的末代封建王朝,换来了一个共和制的民国;后者呢,虽说本身不会给社会生活带来多大影响,但在近代中国它显然又带有观念变革的意义。在当年,倘若谁还拖着辫子,自居于潮流之外,那他就成了封建余孽。

作为女真人的一种风俗习惯,在后脑勺留下一束毛发,本与“威仪”“富贵”无涉。满族留发最初的原因与满人信奉的萨满教义有关,此教对万物都那么虔诚地尊崇,对于祖先和上天给予自己的身体当然也是同样珍惜,他们把留发当作是对祖先的尊重。

随着满族的兴起和努尔哈赤的入主中原,留辫与不留辫遂由风习问题变成了满汉民族间的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清朝统治者深知汉人对头发意义的重视程度,为了彻底从精神上征服汉人,把剃发作为一种表示归顺的标志,剃了发,意味着彻底屈服,精神崩溃,也就是没有了精神生命,成为了满清的“顺民”。1621年,努尔哈赤攻下辽沈后,即大规模强迫汉人剃发留辫,“官民皆削发降”;1644年,多尔衮率清兵入关相继攻占北京、南京后,颁布“薙发易服”令,凡男子无条件剃发,“各处文武军民尽令薙发,傥有不从以军法从事”;翌年6月,顺治帝下令:“布告以后,京城内外,直隶各省,限旬日尽行剃完。若规避惜发,巧词争辩,决不轻贷”,臣僚不得论奏薙发,严申“不随本朝之制度者,杀无赦”。此即为历史上著名的“薙发令”。直至维新时期,清廷依然将留辫视为国家的礼俗。据德龄公主回忆录《紫禁城的黄昏》载:1904年末,在一次上朝廷议时,有亲王反对采取外国装束,固守剃发留辫习俗,此议得到慈禧的力挺:“将中国的习俗全部改为不文明的那一种,不是明智之举。”

然而,汉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屈不挠的民族,对有悖汉民族历史传统和情感的剃发留辫极为反感,提出反抗口号:“宁为束发鬼,不作剃头人!”恰如当年在华的外国传教士慨然记述:“中国人往往宁愿掉脑袋也不愿遵从鞑靼风俗。”满族统治者在“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一个不剃全家斩,一家不剃全村斩”严令下,酿成了骇人听闻的“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惨剧。江阴城陷后,清兵“见蓄发者执而薙之,稍一抵抗,即杀而悬其头于担之竿上以示众”。直至乾隆年间,屠杀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有资料记载累计屠杀汉人1000万之多)。随着南明小朝廷陆续毁灭,汉人不再反抗了,终于接受了满清“薙发易服”的现实,臣服清廷。诚如当年鲁迅所说:“对我最初的提醒了满汉的界限的不是书,而是辫子,是砍了我们古人的许多的头,这才种定了的”。

辛亥革命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其意就是要驱逐满人,恢复汉人的正统地位,因此此辫子非剪不可!1911年10月,武昌起义成功,推翻了满清王朝,新成立的中华民国江西军政府实施了除旧布新措施,首先由军政府贴出剪辫告示:“自武昌起义推翻清帝,重振汉室,凡我同胞,一律剪去胡辫。”当时南昌城内七处城门口,以及督军衙门(市政府)、府学前、百花洲等十处,皆设有“义务剪辫处”,凡来剪“文明”发式或剃光头者,一律免费。10月31日,《申报》发表的《辫子与选举权之关系》一文中甚至称:“参议院提议有辫子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1912年3月,已宣告成立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令内务部:“慈查通都大道,剪辫者已多。至偏乡僻壤,留辫者尚复不少。仰内务部通行各省都督,转谕所属地方,一体知悉。凡未去辫者,于令到之日,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净尽。”这一运用行政法令的形式强制剪辫不止是政治上与满清政府划出了“楚河汉界”,更蕴含着与“平等”“博爱”同样重要的“自由”价值。“感谢辛亥革命,因为从此可以有不带辫子而自由了”,这不止是当年鲁迅一个人的真切体悟。

尽管有封建遗老遗少恋旧而依然留下辫子(如辜鸿铭),尽管张勋率领5000“辫子军”闹出了复辟丑剧,但辛亥革命后的中国人毕竟与人类现代文明同趋,将辫子彻底扔进了历史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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