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被告只求拆除进度,没有按照行政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没有对原告的私有合法财产进行清点登记和妥善保管……”法庭上,原告李某和他的代理律师声音洪亮,在安静的法庭内回声阵阵。被告席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10月25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奉贤区某镇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起因是14年来,李某用自留地盖起一座制衣厂,还与自家宅基地住房连成了片,可厂子却在今年6月“美丽乡村”建设中遇拆违,李某认为行政机关在拆违过程中存在主体和程序违法,造成其近80万元物损。
李某认为,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某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不合法,被告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违法,此外还随意堆放、胡乱处置他的机器设备、库存面料以及成品衣服,事后发现许多机器设备、大部分面料和成品衣服因日晒雨淋而报废,初步统计直接经济损失达79.73万元。
据记者了解,此次开庭审理的是上海艺龙制衣厂(化名)不服上海市奉贤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及国家赔偿一案。2007年8月,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利用自家自留地和承包地建造厂房,并于2008年3月12日注册登记了上海艺龙制衣厂。原告称今年以来,为响应“美丽乡村”建设,原告积极配合大拆违、大整治,然而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某镇人民政府在今年6月8日的具体拆除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原告财产,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违法并赔偿损失。
被告席上,应诉人员语气平和,程序鲜明,用词规范。首先,被告援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明确自身作为行政强制主体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均合法。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的设备、面料和成衣物损问题,原被告双方展开了详细的举证质证。原告提供了照片证据,表示:“厂房被拆除后,我们的物资被堆放在院内,仅用部分防水油布遮盖。此外被告也未向我们提供详细的物资移交清单。”
对此被告表示,原告的厂房与自家宅基住房连片,进出都是一门一院。因此拆除厂房后,物资事实上都堆放在原告自家院落中,且拆除当日,原告及其家人均接到通知到场。因此,涉案物资均完全在原告控制范围内。而原告提供的照片并非拆违人员撤离当天拍摄,而是在拆除厂房后3天至20天内多次拍摄。因此,被告对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案庭审环节中,法庭气氛紧张、严肃、有序,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法庭未当庭对本案作出宣判。
同时,观摩本案庭审直播也作为2021年奉贤区行政诉讼庭审、旁听、讲评“三合一”活动。奉贤区近百位来自各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在奉贤区人民法院大法庭以观看视频直播的方式旁听观摩了庭审全过程,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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