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谎称让他人投资某房地产售楼处装修项目,并以投资入股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后又以各种名目实施诈骗,总计达100余万元。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熊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熊某某谎称让被害人余某某投资某房地产售楼处装修项目并以投资入股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后又以虚假房产为担保诱骗被害人出借钱款,随后利用被害人急于要回欠款心理,谎称要开具支票归还被害人钱款,并以缴纳开支票保证金等各种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转款,之后又谎称要将上述虚假房产过户给被害人抵债,并以快速办理产证、缴纳房产税费等各种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钱款。经查,被害人余某某总计被骗钱款100余万元。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予以否认。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虽有长期拖欠钱款、编造谎言借款行为,但均以借条方式明确债务,未隐匿身份、住址及逃避躲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而非刑事诈骗;熊某某家属提供的饭店、养生会所照片能证明其投资开店的固定资产可覆盖欠款;熊某某有检举行为,若查实可减轻处罚。
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从取得钱款手段看:根据被害人余某某陈述,被告人熊某某先后虚构投资某房地产售楼处装修项目并以投资入股、以虚假房产为担保借款、谎称开具支票还款需缴纳保证金、将上述虚假房产过户给被害人抵债并以快速办理产证和缴纳房产税费等各种名义骗取钱款。被害人陈述与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借条、伪造房地产权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在案证据,在编造事由、以虚假房产作担保、过户及转账时间节点等方面互为印证。二、从资金去向看:根据会计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熊某某收到被害人钱款后即用于转账、取现、消费、支付宝、财付通等支出。三、从事后行为看:被告人熊某某在被害人多次催讨后不予微信回复,手机停机,至今未还分文。
法院认为,熊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并利用被害人急于要回钱款心理,不断诱骗被害人,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钱款,后终止与被害人联系,至今未还分文,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辩护人提交饭店等场所照片既不能证明与被告人的权属关系,亦不影响本案定性;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检举揭发行为,但未经查证属实,不属于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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