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近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理交接过程中,我发现公司少算了我最近两个月的加班工资。
请问律师,如果我离职了,是否还能向公司追索加班工资?对相关时效法律是否有规定?
——刘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在存在加班事实而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索要加班工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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