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此,中消协10月28日发文,督促经营者要切实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公示告知义务,规范个人信息处理程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10月29日《扬子晚报》)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与《民法典》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 《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共同编织成一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
近年来,中消协在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中发现,消费者反映比较突出的个人信息问题主要集中在手机APP过度索权、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非法推送商业信息、“大数据杀熟”以及敏感个人信息的非法处理等方面。
经营者必须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深入学法、遵法守法,切实落实“告知、同意”规则,明示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制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和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要严格限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不能为了商业目的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人脸识别信息。尤其要注意的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要合法,禁止“大数据杀熟”等行为;不能利用自身掌握的消费者经济状况、消费习惯以及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也不能在未获得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用户画像来开展精准营销;大型互联网平台要注意履行特殊义务,当好个人信息保护“守门人”。
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小区、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者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经营者更不能为了商业目的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人脸识别信息。
广大消费者要自觉认真学法、用法,对个人信息要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在接受相关服务时,要仔细阅读隐私协议等涉及个人信息的条款,“只在确属必要的情况下才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进行授权”,同时,要对自己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如若不同意经营者继续处理个人信息时,要积极行使“撤回同意”权利,要求经营者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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