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上海市法学会司法研究会、上海市检察官协会、华东政法大学科研智库主办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讨会在沪举行。与会专家围绕“新增罪名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修订罪名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跨法连续犯的新旧法律适用问题”等三个议题展开研讨。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庆安研究员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妨害药品管理罪与他罪的竞合问题展开论述。他认为,其一,该罪侵犯了双重法益,既侵犯了药品的管理秩序,也侵犯了用药群体的人体健康。其二,结合对该罪条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理解,应归属具体危险犯的范畴。其三,关于该罪的竞合处断标准问题,他提出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划分,以责任刑作为判断基准更为准确。
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赵运锋教授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需要考虑的因素阐述。第一,新增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如何理解,裁判文书观点并不统一,亟待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第二,从主观认识层面考虑,新增罪名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第三,从法益侵害的程度上,需要审慎认定新增罪名。第四,在司法实践中,罪名的适用也需要回应政治性的思考。
上海财经大学李睿副教授核心论题是洗钱罪修订引发的共犯认定争议。目前学界与实务界的通说观点,是认为以“事前有无共谋”、以及“事后有无帮助”作为区分标准。她认为,如果一律按照该标准,一方面,会导致上游犯罪的共犯认定过于扩张;另一方面,将会压缩洗钱罪的空间,不利于当前强化洗钱犯罪的现实需要。同时,回到上游犯罪与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上,两罪在客观与主观方面均存在本质区别。(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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