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同济大学法学院主办专家研讨会

探讨知产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本文字数:824

日前,由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办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专家研讨会在沪举行。与会专家围绕“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裁量及计算”主题展开研讨。

在主题演讲环节,王迁教授以“知识产权法的修改与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为题发表演讲。他认为,惩罚性赔偿有狭义与广义两种情况。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即现行几大知识产权法中被公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以查明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许可费等为前提,根据具体金额和规则进行赔偿。因多数案件无法查明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故无法适用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其实际意义有限。而若法官结合被告过错等因素最终认定的法定赔偿或酌定赔偿的数额超出法官确信的原告实际损失,则超出部分具有惩罚性,这是广义的惩罚性赔偿。

张伟君教授以“惩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度安排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为题发表了演讲。他指出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严格适用填平原则确定损害赔偿额会出现无法震慑故意侵权人甚至鼓励侵权的困境,因此,即便不存在惩罚性赔偿规则,很多国家的法律也已经超越填平原则,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对侵权人采取了惩罚性的措施。他还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中的若干难题,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后,法定赔偿不应再具有惩罚性;而去惩罚性的法定赔偿额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之一;警惕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处以重复的过度惩罚;认定“故意”侵权时有必要考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特点。

袁秀挺教授谈到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欲与可能的路径。他指出惩罚性原则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对传统原则的矫正,实践中的根本问题是如何评价酌定的因素。惩罚性赔偿基数含有酌定因素,因此很难精确计算,建议降低对计算精度的追求。实践中可以通过提高司法权威和恰当分配举证责任等方式来解决,如引入举证妨碍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等。(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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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7探讨知产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2021-11-10 2 2021年11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