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无理由退换货=无条件退换货?

男子网购手机要求退货退款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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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万小兰  张曼婷

本报讯  对很多网购达人来说,全凭心意买买买的后盾就是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不爽就退!但无理由退换货等于无条件退换货吗?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

小王在某品牌手机的天猫官方旗舰店购买新手机一部,收货后迫不及待开机激活并研究了一下摄影功能。但他对比了旧手机的摄像效果之后,认为新手机图像处理功能不如人意,随后立即联系了官方旗舰店的客服,表示虽手机质量没有问题,但摄像效果不如自己想象中的强大,要求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进行退货退款。不成想,客服以小王激活并试用了该手机,已留有其个人使用痕迹,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气愤之余,小王将该旗舰店告到了松江法院,要求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判令店家退还手机款8888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在其网购页面详细载明了手机的商品描述和下单信息,其中注意事项明确标注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标准:需确保手机未激活(授权)、无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无不合理的个人数据使用痕迹、外包装齐全封条未撕毁等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详细规定。

被告对于涉案手机激活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在销售时已经进行了合理地标注,尽到了应有的提示义务。原告在购买网络商品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选购商品时应当详细全面阅读包括商品的退换货规定在内的全部信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换的商品应当完好,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此外,结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涉案手机已由原告激活使用,且外包装已进行了拆封处理,符合产生激活等数据类及外观类使用痕迹的情形,可视为商品不完好。

因此,小王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诉请,缺乏依据,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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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无理由退换货=无条件退换货? 2021-11-15 2 2021年11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