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小胡通过网络购买超低价苹果手机,但等了近两个月,不仅手机没拿到,而且退款也拿不到。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黄返还原告小胡货款10220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据原告小胡诉称,其与小黄是通过朋友间建立的微信群认识。今年2月,小胡从微信群中了解到小黄在出售苹果内卖手机,可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得苹果最新手机,朋友微信群中也有好多位好友购买成功。小胡心动不已,也与小黄取得联系并在微信中初步达成交易方式:“国行未拆封未激活的苹果12手机在市场价的基础上55折,下单后需全款付清,交货需等到4月底。”
今年2月26日,小胡陆续从小黄处下单了19台苹果牌手机,合计价款102203元,并将所有款项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方式支付完毕。
但到4月中旬,小黄告知小胡因其上家原因,小胡所购手机均无法到货,故双方于今年4月16日在微信中开始协商退款方式。
起初,小黄承诺全额退款,但需要分期,之后提出只能退还一半,小胡不同意。双方多次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下,小胡将小黄诉至宝山法院,请求小黄归还手机采购款102203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庭审中,被告小黄辩称,因其上家未按期提供货源,导致无法按期向小胡交付手机。现同意返还原告货款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如果小胡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也应从小胡起诉之日起计算。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小胡已向被告交付货款,被告小黄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双方合同已经协商解除,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退还原告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2203元,于法有据。此外,原告主张自2021年5月1日计算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法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黄返还原告小胡货款102203元并支付原告小胡利息损失,以本金102203元为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时间自今年5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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