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姚彦静
本报讯 近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陈某将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陈某在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信贷平台的运营部从事数据分析工作,拥有客户数据查询权限。2020年年底,陈某的朋友张某找到他,提出以1.7元/条左右的价格购买该公司贷款项目中贷款客户信息。陈某答应了。
此后,陈某用自己的账号登入公司后台数据库,按张某要求检索出相关客户信息,包括用户姓名、用户手机号、用户借贷金额等,再从系统中复制黏贴出来,制作成表格发送给张某。至案发,他共计向张某非法出售客户个人信息10余万条,获利23万元至30万元。
张某买到数据后,悉数转手卖给了中间商李某和钱某,最终被他们以每条5至10元的高价对外出售非法牟利。
今年1月,陈某所在公司不断接到客户反映有人冒充该公司工作人员,以更低利息为诱饵,要求客户向指定账户汇款,实施诈骗。公司调查后发现陈某的数据查询量异常且查询数据与被骗客户的数据高度重合,怀疑其非法贩卖公司客户信息,遂报警。
2月初,被告人陈某、张某、钱某、李某分别在住处及工作地被抓获。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查,在陈某出售的客户信息中,其中一条信息的当事人已被诈骗。普陀检察院认为,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陈某系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从重处罚。
近日,经普陀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3年至3年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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