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
本报维权热线栏目自开通以来,已经有很多读者咨询各种法律问题。在此,感谢大家对这个栏目的关注和踊跃提问。
现“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通道已开通,您可通过扫描上方二维码,在页面最下方留言处留下您的问题,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与此同时,我们还会将问题和答复刊登在以后几期的本版位置,请您留意查看。
□记者 金勇
谢女士的先生突发疾病过世,他与前妻林某多年前离婚时约定,上海的房产归男方和孩子,安徽的房产归前妻。谢女士和先生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上海的房产中,并育有一女,目前12岁的女儿和谢女士一起生活。谢女士的先生当初离婚时虽然分割了财产,却一直没有重新办理房产证,房产证上依然是谢女士的先生和林某的名字。
如今,林某以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为由,提出上海这套房产也应该有她一份,并要求分割相关房产份额。对此,谢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认为林某的做法不合理,但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律师分析认为,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夫妻关系自此解除,《离婚协议》正式生效,协议内容对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然谢女士的丈夫在生前未与其前妻林某办理上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不影响《离婚协议》对房屋权属的约定效力。因此,上海房屋的产权归谢女士的丈夫和丈夫的儿子所有,安徽房屋的产权归林某所有。林某认为上海房屋中有其产权份额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目前,谢女士的丈夫已经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遗产份额可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谢女士可依法向法院诉讼维权。
【事由】
谢女士的丈夫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他与前妻林某有个儿子,但在15年前就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上海的房产归谢女士的丈夫和丈夫的儿子所有,安徽的房产则留给了林某。谢女士与丈夫结婚后一直生活在上海的这套房产中,但因种种原因,谢女士的丈夫并未与林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证上依然是谢女士的丈夫和林某的名字。
前段时间,谢女士的丈夫因突发疾病离世,并未来得及留下遗嘱。在为丈夫办理完身后事后,谢女士认为可以按法律规定继承丈夫的遗产。然而,林某这时却表示,由于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上海的这套房产也应该有她的一份。对此,谢女士非常愤怒,她表示丈夫早已与林某离婚,双方除了儿子的一些事情外再无来往,更何况当初就已约定了房产的分割。如今,林某横插一脚要想分房产的行为,谢女士表示绝不能接受。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马斯祺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虽然谢女士的丈夫在生前未与其前妻办理上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不影响《离婚协议》对房屋权属的约定效力。因此,上海房屋的产权归谢女士的丈夫所有,安徽房屋的产权归林某所有。林某认为上海房屋中有其产权份额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目前,谢女士的丈夫已经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遗产份额可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谢女士可依法向法院诉讼维权。因此,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后, 《离婚协议》即生效,协议内容对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协议内容。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诉讼维权。
马斯祺律师建议,无论以何种方式约定了房屋的产权归属,为避免因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而引发其他纠纷,应尽快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