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9年了,一直都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今年公司不景气要辞退员工,我不同意,当时公司称如果扣满十分就会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没过几天,公司称通过查录像发现我之前在岗位经常玩手机要扣分处理,并且以各种理由累计达到了10分,然后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的很多工作都是通过微信群发布,并要求员工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公司的确有规章规定,不得在上班时玩手机。但我所被查到的所谓玩手机,除了1次是属于私事外,其他都是在回复公司的工作。但我没有证据能支持这一说法。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维权?
秦先生
【解答】
秦先生,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如单位无法举证证明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您可向单位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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