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崇年
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并因举证不足,导致法院认定的工资数额少于自己主张的数额。律师提醒,签订空白合同存风险,劳动者要有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 (12月9日《工人日报》)
空白合同,指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时,合同内容中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留有空白,手持合同的一方可以任意填写空白内容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旦双方签字,劳动合同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履行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然而,在劳动者求职就业过程中,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合同契约。民事行为中签名、捺印即表示承诺,如果签名、捺印时某合同条款存在空白,一般应推定签名、捺印一方已经知晓该条款内容。从“鼓励交易”的原则以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便捷性角度出发,也应视为签名、捺印一方授权合同相对方补填相关条款。
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空白合同套路求职者,只要签了名、捺了印,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在“空白合同”上做手脚,可以随心所欲更改工资,该有的劳动福利甚至可以一笔勾销,从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更多的是因为求职者的“契约意识”淡薄。正如律师所言,“有些公司会拿出空白合同让劳动者签字、摁手印,走过场,很可能以后公司会任意更改工作地点、时间等重要内容,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非常高。”
因此,求职者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权益意识千万不留“空白”。签订合同时应多长个心眼,不要将签约合同的大权轻易交给对方任意摆布。求职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劳动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需对自己签名、捺印行为负责,尤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捺印时应预见和承担更高的风险。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求职者就会处于维权被动。因此劳动者应慎签合同,合同的空白处不能随意保留。否则如果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合同空白处做手脚,填写不利于相对方的内容时,求职者就会步入空白合同“坑”不能自拔,合法权益就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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