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老黄孑然一身,从未婚娶。当他离世后,留下的大笔财产却成为了旁系亲戚们争夺的目标。就谁该继承遗产一事,一家人闹上了法庭。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孤老离世引发亲友相争
2019年,老黄因病去世了。老黄生前从未结过婚,所以也没有配偶和子女,他也没有收养过其他子女。而他的父母也早早过世,他也没有任何直系的兄弟姐妹。
因此老黄去世后留下的大笔遗产的继承人就成为了争议焦点。老黄旁系的亲属都纷纷出现,要求继承这笔遗产,其中就包括了老黄的堂妹、姑姑和表弟。
堂妹:尽心照顾表哥
黄梅是老黄的堂妹。她表示自己每周必去看望老黄,为他洗衣做饭,陪他聊天说话,给与他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慰藉。老黄的姑姑黄英也偶有看望照顾老黄。老黄去世后,她们一同办了后事。黄梅认为她虽然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但是在老黄生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她与黄英可依法继承老黄名下财产,且她对老黄生前照顾较多,应当适当多分遗产。由于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黄梅将黄英以及老黄的表弟朱强一起告上了法院。
姑姑:尽到主要扶养义务
但黄英并不认可黄梅的说法。她表示多年来,无论是她与侄子老黄之间还是两个家庭之间一直相亲相睦。她多年来对老黄及其母亲在生活中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探视与照顾在多年间从未间断。老黄生前未设立遗嘱,同时系孤老,不存在法定继承人。老黄生前没有直系亲属在他身旁照顾,她作为姑母对他生活起居上进行照顾和精神上进行慰藉,在其身故后也承担了全部丧葬义务。她的行为应被视为尽到了全部扶养义务,有权继承老黄的全部遗产。
表弟:贴身照顾4个月
而同样成为被告的朱强也坚称自己对表哥老黄给予了充分照料。他表示,2015年老黄从黄浦区动迁到了浦东后,搬到了朱强家楼下。在居住的4个月中都由朱强照顾。之后老黄搬到了新居后,朱强也经常前往照顾老黄母子。
朱强还表示,老黄在80年代末就患有肠癌,挂有人造粪口袋,需要有人帮其清洁。在老黄去世后,作为他的亲属,朱强认为自己尽到了最主要的义务。
法院:三人扶养程度属一般亲戚朋友间日常往来和风俗习惯使然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人是否各自对老黄扶养较多?扶养活动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三个方面。
对于经济上的供养,因老黄自身经济能力较好,无需原、被告三个提供经济上的供养,且原、被告三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各自提供了相应的经济上的供养。所以这方面,原、被告三个均不存在。
对于生活上的照料,从老黄自身来说,尽管1979年身患肠癌,但恢复很好,直至去世之前,均可行走,只是去世前一段时间行走不便,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尽管老黄不做饭,但在居委和护工的帮助下,老黄老年生活完全可以做到自理,无需再依赖别人的照料。对于黄梅和黄英所主张的生活的照料,时间大概发生在老黄中年时期、照料活动较少。对于朱强主张的生活上的照料,主要限于老黄居住其楼下较短时间内给予的照料,且老黄给予相应的对价。
对于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三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印证,当然不排除亲戚之间的平时联系。
据此,尽管原、被告三人参与了老黄的丧葬活动,但结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三人各自对老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尚处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和风俗习惯使然水平,但未达到扶养较多的程度。原、被告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佐证其主张的事实,法院难以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驳回了黄梅的全部诉请。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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