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朱晶晶
寒假在即,游乐场的项目不断推陈出新,很多商场内也开设了游乐园,游乐设施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果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孩子在游乐场游玩时受伤,游乐场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呢?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女童玩蹦床受伤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家长自负四成责任。
4岁女童玩蹦床摔伤
4岁女童小涵在外婆的陪同下来到青浦区某乐园玩耍,玩儿童蹦床时摔倒在蹦床上。经鉴定,小涵右肘部外伤,部分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为治疗伤情,小涵住院3.5日支出医疗费1.9万余元。小涵的父亲将乐园所属的淘淘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淘淘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8.8万余元。
小涵父亲认为,小涵在淘淘公司运营的乐园中消费,蹦床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且蹦床设备未附相关说明,也没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指导。小涵玩蹦床时摔倒受伤系淘淘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淘淘公司辩称,其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园内设施质量检测合格,没有安全隐患。且入园须知写明需成年家长陪同,根据常理,蹦床不需要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指导。另外,小涵玩蹦床时受伤当时未告知工作人员。淘淘公司不认可是因己方原因导致小涵受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家长自负四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中,小涵在被告淘淘公司经营游乐场中摔倒受伤,现淘淘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儿童蹦床质量经检验合格,又未能通过现场提示、引导、巡视等手段加强防范,小涵在其中正常玩耍时摔倒受伤,淘淘公司对小涵受伤负有责任。小涵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员在活动过程中未予谨慎看护,存在疏忽,监护人对小涵受伤亦负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淘淘公司对小涵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3万余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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