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派遣工该不该得到“稳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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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  成

43岁的宁波人罗关云被派遣到沈阳市某银行从事柜员工作6年,与宁波市某劳务派遣公司连续两次签订为期三年的派遣合同。5月12日,劳务派遣公司通知他,派遣合同期满,公司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他经济补偿金近3万元。面对拒不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派遣公司,他想申请赔偿,但这场官司他能赢吗?  (12月16日《劳动午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是职业介绍或中介性质的机构,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所有的劳动用工义务,自然包括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对于应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地规定不一。但是,在各地强调不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并表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时,还是应该尽快进一步明确、给出统一答案为好,因为这关系到派遣工该不该得到“稳稳的合同”,具体说关系到这个劳动群体合法权益的安放。

众所周知,劳务派遣是为了解决用工单位的短期用工问题,但很多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一个固定岗位上工作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如果劳务派遣员工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不能签订的话,势必会使劳务派遣变成单位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港湾,会令更多的劳动者变成劳务派遣员工,无法拥有同工同酬的公平。

其实,即便法律规定劳务派遣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会成为企业“终身包袱”。因为,“无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也就是说,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解除。例如“协商一致的、双方出现重大过错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

实际上,这一问题不仅影响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也困扰着很多派遣单位。只要相关职能部门从法律层面着手,并强化对企业的引导,就能消除司法实践中的分歧,给出一个让劳动者期待的统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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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派遣工该不该得到“稳稳的合同” 2021-12-21 2 2021年12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