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洲
马某去世后,妻儿无法取出他的银行存款,于是将银行诉上法院。2021年12月10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宣判结果,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建设银行向马某家属支付存款本金和存款期利息的判决,变更了存款到期后利息的计算方法。 (12月16日《华商报》)
银行设置“取遗款须公证”等取款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安全和继承人合法权益,而不是让继承人取不出存款。当存款取不出来时,存款再安全,对于继承人来说,已经毫无意义。换言之,为了维护客户利益,银行制订一些取款规则,如“取遗款须公证”等,无可非议。问题是,在本案中,即使死者家属提供了亲属关系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但银行仍然拒绝支取到期存款。这不得不让人们质疑银行制订一些取款规则的动机:银行究竟是保护客户利益,还是借此在客户身上逐利?
事实上,早在今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提取已故存款人1万元以内的存款无需继承公证书。可见,新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取遗款难”的问题。比如,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流程由原先“继承公证+银行审核”简化为仅由银行进行审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节省公证费用支出,使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便利。特别是,考虑地区经济差异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差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5万元以内上调免公证提取的账户限额。这就要求,对于5万元以内的小额遗款,银行根本没有必要死守规则。毕竟,规则是死的,但银行可以灵活操作,让冰冷的规则,释放出人性化的温情。
面对逝者遗留下来的存款,银行应出于对人性和亲情的尊重,需要兑付的除了本金和利息外,还有责任、担当和信誉。虽然银行也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并没有错,但不能总是靠一些“霸王”条款,去损害客户的利益。这就要求,银行首先应真正视顾客为“上帝”,秉承契约精神,自觉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法定储蓄政策,在规范经营和强化服务的前提下,与顾客平等互利。具体到遗款提取,需要银行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公证机构等建立健全联网核查机制,提高银行自身审查能力,简化手续,保障存款安全和继承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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