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对“偷脸”行为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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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洪举

日前,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处罚事由为,当事人购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22台安装在旗下门店,以此统计进店人数并分析男女比例、年龄等。据悉,今年1月至6月,共采集上传人脸照片431623张。(12月15日澎湃新闻)

如今,我们俨然已进入了刷脸时代,购物时“刷脸”支付、用手机时“刷脸”解锁,进小区时“刷脸”开门。越来越多的事情可以用“刷脸”来解决。但“人脸识别”带来便利的同时却面临着技术被滥用,信息被泄露的巨大风险。而一些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窃取“人脸信息”,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犯。对这种“偷脸”行为显然不该放任轻纵,而应严查重罚,方可遏制呈泛滥之势的“偷脸”现象。

人脸识别作为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其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必然要采集并保存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这些信息属于应受法律严格保护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假使被不当使用或泄露,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如一些网友担心“人家直接一扫你的脸就被可以支付了,你的脸天天走在路上,这不就是一个行走的密码吗?”

这样的担心已经成为令人忧虑的现实。在正常的“人脸识别”场景中,经营者好歹告知消费者,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方使用“人脸信息”。如“刷脸支付”时,商家需要先将人脸信息录入系统,且需要消费者使用短信验证码等二次验证。而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做法则毫无商业底线和规则意识。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就处于不可逆转的失密状态。毕竟,当“人脸信息”相当于不可更改密码的时候,对其保护程度再严也不为过。

如果这一明显违法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将导致人们毫无隐私可言,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或者说,在只有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或者失主寻找财物方可使用监控查找嫌疑对象时,一些经营者已经走在了盗取“人脸信息”的前列,极其可怕。特别是,摄像头遍布各个场所的情况下,人们很难分清哪个摄像头会盗取“人脸信息”,监管部门也难以有效监管,这就更有必要严惩“偷脸”行为,否则只会让类似行为更加泛滥。

而且,“偷脸”行为既侵犯人们的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更涉嫌违法或者犯罪。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即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举轻以明重,盗取人们“面部信息”的危害性更严重,理当以犯罪论处。

越是技术发达,越应约束可能滥用技术的商家,越是应着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否则,技术就可能沦为商家作恶的工具,消费者却毫无招架之力,甚至稀里糊涂地被窃取“人脸信息”。只有严厉惩戒这些心怀鬼胎,觊觎人们“人脸信息”的行为,让其承担巨额赔偿乃至刑事责任,方可形成震慑,让每个人真正地成为自己人脸信息的主人,不至于只有遮着脸才能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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