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同济大学法学院:典型的大陆法系教育

本文字数:1004

□蒋晓伟(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确立世界霸主地位,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对中国产生直接影响。当时国内大多数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都倾向以英美法为主,而同济大学法学教育却保留了以大陆法系为方向的教学特色。

据同济大学法学院老校友夏斗寅、李国机等回忆,当年上课时,教师注重法学理论的讲解而非案例教学。这不仅体现在“欧洲大陆法”“欧洲法律思想发展史”等课程中,还体现在各个部门法的教学中。法律如何从“神法”发展到“人法”;如何从罗马的“市民法”发展到“万民法”;如何从不成文法发展到成文法,并且有了“智者”——法学家阶层的出现,徐道邻、张企泰、叶叔良等教授深入浅出,把一些深奥的法理讲解得精辟透彻。教师们还结合中国法律,参照中国法院的审判实践,分析法律适用的规律,指导学生引用法律条文来模拟判案。在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时,要求学生不仅会做律师,也要会当法官,在模拟审判活动中总是适用大陆法系的“纠问式”。

同济大学法学院注重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并举和交融。学院虽然以大陆法系法学为主,但并不排斥英美法系知识的教授和传播。

当时的同济大学法学院集聚了一批兼具中西法律文化底蕴、教学经验丰富,并在学术研究上有相当成就的学者。徐道邻、朱伯康、曹茂良、叶叔良、左仍彦、俞叔平等教授曾留学德、法,对大陆法系法律掌握得相当娴熟;钱实甫、陈盛清、谢怀轼、戴克光等教授毕业于北大、清华等我国高等学府,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有深刻理解;何运蚰、刘驿南、胡继纯、邱日庆等教授曾留学美国,对英美法有较深的了解和研究。经上述教授的传道授业,大量东西方法律文化得以传播,并在同济大学得到并举和交融,为当时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作出了贡献。

民国时期的同济大学法学教育,在法学院全体师生的努力下,在短短五年时间里就迅速汇聚一大批法学界精英,并在全国众多的法学院校中形成自己的特色。

但如此短的存续时间也让人感叹同济大学法学院的生不逢时,经验尚未集聚,教训尚未总结,图书资料尚未积累,因而也难以形成法学教育的底蕴。那时,正逢战乱年代,国民党政府投入明显不足,学院经费拮据,设施破旧。

当时法学院院长胡元义就曾上书教育部长朱家骅:“法学院现有房舍反不修葺,草场不平,路坏不修,草深数尺,触目凄凉……”。但即便如此,同济大学法学院仍然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留下了鲜明的印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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