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宿主”伪装化 手法隐蔽 受众低龄

普陀区检察院发布关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本文字数:1004

□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王晓丹

本报讯  昨天,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陀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关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该类毒品具有“宿主”伪装化、“受众”低龄化、“手法”隐蔽化等特点。

普陀区检察院介绍,今年,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该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后,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行为,涉及毒品犯罪,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7月列管以来,普陀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加强协作配合,共办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新型毒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7件9人,审查起诉案件4件9人。

新型毒品伪装性极强,常常披着“合法”“危害低”等外壳流通于社会。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主要滥用方式是溶于电子烟油或喷涂于烟丝等物体表面。该院办理的案件中,该类物质均以“上头电子烟”中的烟油为载体,“上头电子烟”外表与普通电子烟无任何区别,且犯罪分子声称此类电子烟只是比普通电子烟更具快感,既不上瘾也不犯法,层层伪装增加了“识毒”“防毒”难度。

新型毒品诱惑性极强,暴露出“零食化”“时尚化”倾向,给青少年带来极大威胁。该院办理的案件中,不仅犯罪分子以“90后”、“00后”居多,吸食人员也明显呈现低龄化倾向,青少年极易被打着“合法上头”等字眼售卖的新型毒品所诱导,进而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购买并吸食。由此可见,当下部分青少年识毒、拒毒、防毒能力较弱,且对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的后果缺少法律认知。

犯罪分子作案十分谨慎,手段也日趋隐蔽,以“网络+寄递”形式实施贩毒、运毒活动占比突出。该院办理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均通过微信、qq群、蝙蝠等各类网络聊天软件结识买家卖家,并采用虚拟身份、暗语交流等进行毒品交易。网络社交软件的即时性、在线支付的便捷性以及快递物流的快捷性,大大降低了实施毒品犯罪的风险和成本,为查处该类毒品犯罪带来极大阻碍。

近年来在毒品等犯罪案件呈一定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相关犯罪却逆势上扬。为此,今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主题为“强化寄递安全监管”的“七号检察建议”,旨在切实强化寄递安全监管,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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