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花了188万元全款在崇明长兴岛购置了一套房产,然而到了交房时间,开发商却以疫情影响致施工延期等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无奈之下,购房人王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近14万元。
2018年7月,王先生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88万余元的总价买下了位于崇明长兴岛凤凰镇的一套61平方米的房屋。合同中约定“甲方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而到了交房时间,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不交房。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被告公司未出庭应诉,仅邮寄了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公司辩称,自2020年1月以来,全国范围内爆发新冠疫情,受此不可抗力的影响,案涉工程无法如期复工,施工期限应当予以顺延,故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期限应当扣除上述新冠疫情爆发的期间。
同时,被告公司认为,王先生受到的实际损失仅是案涉房屋未能如期交房的租金损失,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已大大超过案涉房屋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即原告实际损失)的1.3倍,依法应予调低;被告出现资金短缺、经营困难的局面,希望法院酌情调低违约金计算标准,适当减轻被告的债务压力,促使被告能早日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被告房地产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王先生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关于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违约金计算期限应当扣减新冠疫情爆发期间的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新冠疫情系导致被告延期交房的根本和必然原因,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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