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钱秋怡
本报讯 购买股票是一项带有风险的投资。作为投资者的股民,都有哪些知情权呢?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知情权纠纷案件。
远才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才公司)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易先生是远才公司流通股投资者,现持有该公司A股股票200股,市值约2000元左右。易先生向远才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复制相关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远才公司收到后未作答复。易先生将远才公司诉至上海青浦法院。
易先生诉称,远才公司在管理层的操纵下,存在大量的收入不入公司账目,处理不规范等情况,易先生怀疑远才公司存在着管理层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要求查阅并复印相关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
被告远才公司辩称,作为A股上市公司,远才公司已经根据国家法律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通过法定渠道披露了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完全可以满足一般投资者的知情权。易先生提供的证据大量是来源于远才公司的内部网络,可见易某背后存在利益相关方,已偏离了公司法保护的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此外,易先生要求查阅的几乎是远才公司数年的全部账册,如此查阅完全没有可操作性,同时也偏离了“特定文件”的范畴。
此外,被告认为易先生并非一般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者,而是对快递业务精通的业内人员,易先生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权利。远才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但其知情权的具体内容仅为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不论本案中易先生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其诉请查阅范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畴,于法无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公司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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