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傅杰
本报讯 近日,奉贤区一名驾校教练陈某知法犯法,心存侥幸醉酒驾车肇事。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陈某此前赖以为生的“驾驶营运机动车”也将与他告别。
据奉贤检方介绍,案发当晚,陈某与朋友一起在饭店聚餐喝了几杯白酒,聚餐结束后朋友将他送到家中。但他又想去镇上洗个澡,便开着自己的教练车出发,在路上行驶时操作不当跨越了马路中间的双黄线,撞到了对向车道上的车辆。
奉贤公安民警发现肇事司机陈某身上有明显的酒味。经抽血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1mg/m l,属于醉酒驾驶。
经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奉贤区法院依法支持了检方的公诉意见,判处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陈某因为醉酒驾驶营运车辆,还受到了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