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清
广西南宁市夏女士与黄先生婚后10年未自然怀孕,遂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助孕。第一次胚胎移植未成功,后黄先生猝死,医院拒绝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近日,法院宣判:医院应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1月28日澎湃新闻)
在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的风险社会,如果丈夫因车祸、工伤等各种各样的原因意外去世,试管婴儿应该何去何从?“要求继续试管婴儿”不仅有情感驱动,也有利益驱动,承载着妻子乃至一个家庭厚重的期许。作为一个新现象、新问题,“要求继续试管婴儿”在一些地方遭遇了医院的拒绝。这并非医院不愿意成人之美,而是技术运用也有自己的伦理和禁忌。
不论是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还是丈夫离世导致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等文件,抑或担心孩子出生后没有父亲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审慎操作,显然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如果技术运用没有伦理和禁忌,就会沦为脱缰的野马。说到底,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切实地便利人们,也可能会带来风险和危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彰显了医务人员的专业主义和职业精神。
从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丧偶妇女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并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民基本的生育自由应得到尊重。丧偶单身妇女有别于一般的单身女性,且人工生殖除在生殖方式上有所不同之外,与一般因丧偶而发生的“遗腹子”并无不同,不会对公序良俗产生冲击性后果。作为一种小概率事件,“要求继续试管婴儿”不应被经验主义、教条主义所裹挟;在丈夫去世之后自愿延续家族血脉,符合社会主流的伦理道德,应予以尊重和成全。
至于担心“要求继续试管婴儿”会违反保护后代原则的疑问,这固然是一种可以预见的现实,却不能因此否决妻子的生育权。在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只要教育和引导得当,只要给予足够的爱与关心,也同样可以健康成长。“要求继续试管婴儿”并非一时冲动,而是慎重考虑的结果,其正当权益应该得到守护。
急剧的社会变迁,导致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也呼唤司法“始终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生儿育女不仅是血脉的延续,也从某种意义上点燃了一个家庭的“希望之灯”。将法理和人性温度、人文关怀有机结合,用司法创新提升法律的使用价值,非但没有降低法律的权威性反而增强了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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