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不良征信花钱就能“洗白”?

本文字数:1015

□史洪举

由于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一些不法分子趁机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招揽生意,收取高额服务费。花钱就能“洗白”不良征信记录?业内人士表示,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所有声称合法的、商业的、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不仅涉嫌触犯法律,更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2月13日新华社)

征信报告关乎着每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一旦出现不良记录就可能产生房贷等贷款通不过、个人或企业信誉受损等负面影响。因而,一些人出现信用污点时,不是想办法通过正规渠道解决,而是通过不法渠道进行所谓的“征信洗白”。这些做法不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人更可能因此被骗。而有效打击类似违规现象,既要严惩那些搅混水的中介机构,又要构建顺畅的救济渠道。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之所以产生“信用污点”,主要是因为其有逾期还款等失信行为。对此,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由上可知,“信用污点”的影响期为5年,同时,当事人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并载入征信记录,供金融机构审批贷款时予以参考。此外,如果征信记录记载错误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并主张损害赔偿。

但遗憾的是,一些当事人并不清楚正规的救济渠道,而是寻求旁门左道进行所谓的“征信修复”和“征信洗白”。这些所谓的“征信修复”充满了违规操作甚至违法犯罪的套路。如有的收取高额费用后失联,有的教唆个人无理信访投诉,有的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欺骗金融机构。

可以说,这些“征信修复”手段基本上是无用功,甚至涉嫌违法犯罪。如伪造虚假材料的行为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或者涉嫌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印章罪。而中介机构收取高额费用后失联的,基本是骗局无疑,让当事人竹篮打水一场空。

打击“洗白征信”违规行为,首先应严惩那些投机取巧的中介机构,对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行为的,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让这些搅混水的行为没有市场。同时做到堵疏结合,相关部门在记载失信记录时充分告知当事人相关救济渠道,让其知晓正规的维权渠道和救济措施,而不是选择旁门左道。这样方能让体现社会诚信和个人信用的征信秩序不被投机取巧的不当行为所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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