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洲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商家在经营场所安装摄像头,对维护社会治安、预防解决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摄像头安装不规范导致的侵犯隐私权问题以及信息泄露风险等,也引发了不少争论。(2月23日《法治日报》)
近年来,非法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的行为越来越多,从贩卖偷拍设备、视频监控账号到出售偷拍视频,已形成黑色产业链;而偷拍视频在网上大肆传播、售卖,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精神伤害,引发公众不安,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由此,商家是否有权在经营场所安装摄像头,也在网上引发广泛争议。
《民法典》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在经营场所私自安装摄像头,存在侵犯个人隐私的风险。
目前,我国在公共场所监控摄像头的使用、安装规范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尚存在很多的空白。2013年8月1日,《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公开发布,其中规定,在公共场所等安装技防设施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2021年3月,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提出,涉及公共安全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信息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由深圳市公安机关统一规划。这是通过地方立法,来对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的一种尝试。
可见,民用摄像头亟须纳入公共管理。立法机关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摄像头的安装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完善相关立法。比如,公共场所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是否可以安装摄像头,其对于安装的摄像头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应该予以明确。通过完善的规则制度,来实现公共场所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同时,监控设备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公共场所中的个人信息有保管、处置的权利,但这种保管、处置的权利要以其内容不影响和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其对于公共场所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应该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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