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强化依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观念和意识,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医疗机构、学校发现有疑似遭遇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等部门报告。(3月6日澎湃新闻)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已经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保护措施。但现实中,仍有一些家暴受害者潜意识地漠视自己的权利,忍辱负重地屈从于家暴。部分施暴者和受害者,均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受害者羞于向他人诉说,没有选择公力救济。
而且,无论是亲朋邻居还是执法机关,依然有着将家暴认定为“吵吵闹闹”家庭私事的传统观念,不愿过度干预。此外,由于家庭内部生活的封闭性、私密性,即便公权力介入,也难以有效搜集证据,进而判定孰是孰非,以致于“清官难断家务事”。同时,很多受害人没有取证意识,既不愿及时报警求助,也没有效固定证据,以致于让施暴者长时间逍遥法外,自己长时间遭遇侵害。
构建一个完善且强有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无疑可有效解决弱者所处的困境,让其有勇气、底气向家庭暴力说不。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搜集并固定证据。这将改变以前公安机关不愿介入“家务事”的局面,并将改变被害人提起人身保护令或者主张其他权利时取证难的尴尬。
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文书,如果行为人违反该保护令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拘留、罚款。这将让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出“牙齿”,让施暴者切切实实感受到保护令的严肃性,进而能够反思自己的行为,改掉施暴习惯。
此外,根据该意见,医疗机构、学校等发现有人疑似遭遇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该“强制报告”制度将解决部分被害人不敢报案、不愿报案的尴尬和困境,有助于发现家暴现象并惩戒施暴者。现代社会,家务事不再是家暴的“避风港”和挡箭牌,家庭成员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和发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体系,将让保护令切实发挥作用,为家暴被害人构筑坚实的保护屏障,不再沦为“沉默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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