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林先生称,其售卖父亲腌制的酸菜被买家以“三无”产品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林先生与收货人沟通后,被告知要撤销投诉需要赔偿1000元。林先生表示,75岁的父亲知道后,难过到流泪。目前,有关部门已在协调处理此事。 (3月6日《潇湘晨报》)
百家讲:
从整个事件来龙去脉来看,林某自制酸菜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是属于食用农产品,即初级加工农产品,尽管可以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必须标注产地、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该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显然,消费者要求索赔1000元,并非漫天要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这无疑在提醒店家,土特产要想在网络销售中站稳脚根、做大做强,成为正规化产业,就必须在生产销售等环节实现制度化、标准化。
按照现行法律安排,散装食品只需标明生产厂家、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即可,无需注明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代号等预包装所要求的更详细的信息。这意味着,对于农家手工自制土特产食品,法律考虑到了其本身的规模和性质,对其管理远低于工业生产标准。
同时,地方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特产“打包”统一认证,从而减轻认证成本,让土特产轻装上阵。也可借鉴新《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的原则,让初次轻微违法者,免于惩罚。一方面严把食品安全关口,一方面用“人性化”管控给土特产打开一条“生路”。 ——吴睿鸫
事由:
现如今,一些手机应用里植入的各种广告,已经到了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的地步。不但不熟悉手机的老人会中招,甚至年轻人都不能幸免。 (3月4日《北京晚报》)
百家讲:
手机APP成广告垃圾桶,绝非夸大其词,更不是危言耸听。“一碰到就下载,拦都拦不住”这无异于强盗行为,是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赤裸裸的侵害。其实,《网络安全法》《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以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均对APP进行了“行为规范”,相关部门当切实履好职。
用户在权益被侵犯时,存在着取证困难的现实问题。对此,一方面有必要强化相关知识的普及,引导公众积极维权;另一方面畅通维权通道也需要重视起来,从而让群众维权更便捷,底气更足。行业应该认清问题根源所在,强化自律,对违规的APP强化行为约束,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用户也应该增强防范意识,面对突如其来的各类广告,要多加辨别,谨防上当受骗。 ——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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