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开门杀”代价大,停车开门须小心

本文字数:979

□丁家发

行车安全无小事,停车安全事也不小。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交通肇事罪案:男子开车门时未注意后方来车,导致后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撞上车门后倒地抢救无效身亡。兴宁区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3月3日《南宁晚报》)

在现实生活中,车辆驾驶员在路边停车后,随意突然开车门现象非常普遍,此现象很容易造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撞上车门,导致交通安全事故,轻则车翻人伤,重则车毁人亡。南宁的这起开车门致人死亡获刑案例,就是一堂警示教育课,警示广大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停车开门须小心,以防范“开门杀”悲剧再次发生。

《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然而,很多驾驶人员为了图一时方便,不仅在马路上乱停放车辆,开关车门也很随意,一般不会注意是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而突然打开车门,往往令后方正在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行人措手不及,以致一头撞上车门,不可避免地引发交通事故。

本案中,陆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经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陆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牢狱中悔恨和反思,可谓咎由自取。

“开门杀”代价实在太大,除承担刑事责任获刑外,还将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支付一笔不菲的经济赔偿。一次随意停车开车门,付出了十分惨痛的代价,这起案例无疑是一堂警示教育课,既是依法对当事司机的严厉惩戒,也是对广大驾驶人员的一种警醒和震慑。那么,如何防范“开门杀”呢?不妨学学“荷兰式开门法”,即司机用离车门最远的那只手开车门,即左驾用右手开,右驾左手开。当换成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时,人的上半身会自然而然地转动,能够注意到车门附近的交通环境,因而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事故发生。但不管怎么说,驾驶人员不得违法停车,停稳车辆,要先观察后方来车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开门下车,并随手关门,从而有效避免“开门杀”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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