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居民区在城市文明创建活动中,对小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美化改造。某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徐某某进行内外墙维修施工时,在事先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多次切断楼道总电源,致使该楼道某室业主潘某某家客厅隐形风扇吸顶灯集成块被瞬间电流击穿发生故障,虽经专业人员检查维修,但除照明灯复亮外,风叶、遥控等部分均无法正常使用。
潘某某要求徐某某对灯具损坏进行赔偿,遭到徐某某拒绝。普陀区桃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劝导,运用情理法作为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化解了矛盾纠纷。
吊扇损坏谁之责?
调解员介入此次纠纷后,第一时间到潘某某家进行实地考察,发现电扇损坏程度与潘某某反映情况一致。
调解员随即联系徐某某。徐某某承认进入楼道施工前未通知业主关闭所有家用电器,但辩解潘某某家中吊扇损坏与总电源开关拉闸并无因果关系,且事件发生后,自己已经主动联系维修人员上门进行维修,将吊扇的照明功能予以修复,自己已履行相关义务,至于潘某某提出的吊扇其他功能无法修复,因对方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系施工过程导致,因此不同意对吊扇损坏进行赔偿。
调解员听完徐某某的陈述后,首先询问其是否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徐某某是在工作过程中因疏忽损害了他人权益,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某表示自己是公司的员工,但称自己并未告知公司此事,希望由自己承担责任,以免公司处理而影响绩效奖金。
而潘某表示只想尽快解决此事,不在意调解相对方是公司还是施工人员。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继续展开调解。
明确责任化解纠纷
针对徐某某质疑潘某某家中吊扇除了照明以外其他功能在施工之前就已损坏的主张,调解员指出,吊扇其他功能的损坏是被瞬间电流击穿导致,这个故障原因系徐某某聘请的维修工经查看后得出的结论,且按照施工要求和操作常识,在开展施工前应当告知楼道内所有业主关闭家用电器,而徐某某却未通知该楼道业主关闭家用电器,是无可辩解的工作疏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徐某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吊扇价格较低,修复费用有限,调解员建议徐某某没必要在物件损坏的因果关系上过多耗费精力,另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的费用可能会高于赔偿费。徐某某表示认同调解员的建议,同意配合工作,并向调解员表示,自己并非不愿承担责任,只是家中经济压力实在太大,所以恳求调解员充分考虑其困难。调解员对徐某某表示理解,表示会努力劝说潘某某作出适当让步。
接着调解员又做潘某某工作,强调此次对小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美化,有利于改善小区之前“脏乱差”的生活环境,有利于提升居民的幸福感,是一项利民惠民的工程,同时表示,尽管徐某某在施工中存有过错,但其也不是故意为之,且事情发生后,徐某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问题,立即联系维修工上门进行维修,并将照明功能修复完善,态度很好。
调解员表示,电扇的其他功能无法修复,徐某某现也表示愿意赔偿,但其家庭目前确实有困难,所以希望潘某某能在赔偿款额方面适当做些让步。潘某某表示,既然徐某某愿意承担责任,在赔偿问题上可以不予计较。
调解员当即约定潘某某、徐某某进行面对面调解。徐某某就自己操作失误给潘某某带来的麻烦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保证会吸取教训,今后不会再出现类似错误。潘某某表示愿意体谅徐某某,降低赔偿诉求。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意见。
【案例点评】
当前,上海有不少地区居民住宅小区建于20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期,生活配套设施简陋、停车位严重不足、居民住宅楼管道锈蚀腐烂、屋顶渗水、墙面斑驳脱落。近年来,众多小区以城市文明创建为契机进行小区公共区域及住宅生活配套设施整修改造,这无疑有利于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但与此同时,在整修施工过程中因噪音、粉尘及造成居民自有设施受损等引起的矛盾纠纷不断发生。
本案被损坏的灯具价值不高,但若矛盾激化将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和谐因素是关键。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劝导,运用情理法作为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很快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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