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非连续露天工作,公司拒付高温津贴

法院:按每月300元补发

本文字数:1167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王张蕾

老张申请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宏达市容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老张2021年6月至8月高温津贴共计900元。宏达公司却拒绝支付,理由是老张的工作性质无需出外勤,工作环境的温度远低于33℃,并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还将老张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无需出外勤,拒付高温费?

老张是宏达公司的人口管理队长,平时需要负责员工的考勤工作,此外老张还因工作需要时常在公司业务覆盖的几个村居间进行视察工作。在2021年的时候,老张与宏达公司闹起了劳动争议纠纷,宏达公司没有将2021年6月至8月期间的高温津贴发放给老张。所以老张在2021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将这笔高温津贴一并主张了。宏达公司认为,老张的工作性质无需出外勤,因此不需要向其支付高温费。

老张诉称,除了要负责员工的考勤等工作外,自己平常还需要在宏达公司业务覆盖的区域内,对村居进行视察工作,6月至8月期间天气炎热,仍然要开展工作,路途中时常会暴露在高温之下。往年宏达公司都会在6月至8月间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因此2021年6月至8月期间的高温津贴也应该如常发放。

宏达公司辩称,老张属于管理人员,主要是负责考勤工作,不需要像普通执勤队员一样出外勤,只是偶尔需要在高温天气下前往业务覆盖范围内的村居视察。老张亦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室,工作环境并非露天,且办公室内配置有空调,老张常处工作环境的温度远低于33℃,并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

法院:按每月300元补发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维度降低至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老张从事的工作是否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老张的工作岗位为人口管理队长,队员考勤只是其工作内容之一,除此之外,老张需经常到宏达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内的村居视察,在路途中会暴露在露天环境中。结合宏达公司在2021年之前每年均向老张正常支付高温津贴,因此,法院对宏达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宏达公司应向老张支付2021年6至8月的高温津贴900元。

(文中所涉名称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每年的6月至9月,劳动者如果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1.室外露天作业;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炎炎夏日,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做好清凉饮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关怀。高温津贴不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福利”,而是受到国家法律保障的合法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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