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男子去银行办业务 被门夹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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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市民王先生(化名)去银行ATM机存款,不料却被门夹伤,为此他将银行告上了法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先生表示,2020年8月30日,他到某银行办理业务,先去了1号房间存款,因该ATM机无法存款,就去旁边2号房间想继续操作时,发现自己插在1号ATM机的卡没有取出,故返回取卡。“我第一次进2号ATM机时,就感觉脚后跟被房间的门刮到了。”王先生表示,原本以为是普通的皮肉伤,但之后去医院才知伤了跟腱。为此,王先生起诉该银行,索赔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5.4万余元。

而银行则表示,从监控看,王先生受伤时并未进入2号房间。门是带阻尼的,并非电动门,不排除这个过程中王先生的脚踝碰撞。银行认为是王先生不正确使用导致受伤,银行没有责任,无法确定门与王先生的右脚跟之间发生过接触,要求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被告虽不认可王先生是在其处的ATM机办理业务时受伤,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王先生右脚后跟受伤系其他原因所致,而从事发监控视频录像、事发时间、王先生就诊时间、王先生事后与银行行长的沟通等情况,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王先生在被告处的ATM机办理业务时右脚后跟致伤。

然而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社会生活中,对自身健康安全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现王先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右脚后跟致伤系因当时被告处ATM机房间的门存在故障所致,或因被告的其他原因直接导致其右脚后跟受伤,显然王先生因将银行卡忘记在1号ATM机后,匆忙往返1号、2号房间时没有尽到自身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其右脚后跟与2号房间门刮碰的主要原因,对损害后果应自负相应责任。被告作为银行经营管理者,亦未能在一定程度对在其处的顾客提供适当无瑕疵的环境,作为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对王先生的致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认被告对王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王先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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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男子去银行办业务 被门夹伤 2022-08-02 2 2022年08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