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大楼消防设施出故障谁之过?

上海一中院提级管辖一起典型行政案件 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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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刘天翔

本报讯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件行政案件进行提级管辖。

该案件是上海一中院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首起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同时系上海一中院第三件提级管辖案件。该案系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处罚案件,案情疑难复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某消防救援支队多次接到投诉举报称,一幢大楼的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调查,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该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未保持大楼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导致大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出现故障,无法联动启动。

2021年9月,消防救援支队经调查询问、责令限期改正、听证等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物业管理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审查后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物业管理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以行政处罚决定未区分消防设施损坏责任主体且尚处整改期限内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提级管辖的重要意义在于,在存在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下,案涉大楼消防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以及在可能由第三方损坏消防设施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修复主体和处罚相对人。

司法实践中,上述争议问题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易引发社会关切。上海一中院认定该案属于“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情形以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情形,该类争议的解决对于规范消防管理、明确消防责任、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遂决定提级管辖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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