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遛狗没牵绳 爱犬致人跌倒受伤

狗主人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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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遛狗时没有牵绳,张先生的爱犬也因此窜了出去,使得邻居受伤倒地,并最终导致十级伤残。为此,受伤的邻居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吴女士说,2020年10月19日上午,她在其住所处下楼准备扔垃圾。吴女士下楼后,突遇张先生所饲养的宠物犬扑袭,造成她跌倒受伤。

吴女士认为,这只狗是由张先生饲养,当时张先生并未牵狗绳,张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没有妥善看管自己饲养的犬只,应对她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吴女士此次伤情较为严重,经司法鉴定审理中,她的脑损伤(左侧额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眼眶内壁及左上颌骨骨折,左眼眶周软组织肿胀等)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吴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近7万元。

而张先生也感觉很冤枉。他表示,事发当天7时许他准备出去遛狗,门刚打开,狗就自己跑出去,他还没有来得及牵狗绳。恰逢吴女士倒垃圾路过,因为吴女士极度怕狗,所以摔倒了。他让旁边的人打电话拨打了120,他跟车去了医院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为妥善解决此事,他还支付了护工费1000元并给了吴女士14500元,他认为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不同意再赔偿吴女士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先生是否应对吴女士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可以确定:事发时张先生在涉案小区内遛狗时没有栓狗绳,狗在小区内跑窜;张先生饲养的狗在小区内遇到吴女士;吴女士倒地受伤。结合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第一、张先生未栓狗绳存在过错;第二、张先生饲养的狗接近过吴女士。因此吴女士的受伤可能是狗扑在其脚上导致,也可能是吴女士受到狗惊吓导致。因此可认定吴女士是因狗的举动所摔倒。张先生在遛狗时未做好准备,导致未栓狗绳的犬只窜出致吴女士损害,张先生存在过错,无论吴女士的受伤是狗扑袭所致还是受到狗的惊吓导致,均不能减轻张先生的侵权责任。事发后,张先生主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给予吴女士部分费用,法院予以赞同,但这不是张先生不承担吴女士其余损失的理由。

据此,法院判决由张先生来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张先生应赔付吴女士吴女士55516元,与他已支付的15500元相抵扣,他还需赔付吴女士余款40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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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遛狗没牵绳 爱犬致人跌倒受伤 2022-09-16 2 2022年09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