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最近要跟几名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基于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的现实情况,希望他们能够接受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
请问律师,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标准,员工已经签字是否可以反悔?——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协商一致的经济补偿可以低于法定标准,但最好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这一数额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结果,劳动者自愿放弃部分补偿。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那么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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