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朱静亮
有人如果问你借银行账号,你借吗?估计很多人会说,这人跟我是好朋友,借个账号又无所谓。更何况卡里面没钱,借了也没有什么损失。
但真的是这样吗?笔者就曾碰到了一个案子,一个年轻人出借自己的银行账号一星期,获利总共才百元,却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这样的“损失”,是不是比借钱更大呢?
帮人转账
逐渐身陷犯罪
这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姐姐找到我,说她弟弟因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抓了。
据她说,弟弟李某刚过了20岁生日,踏上社会工作才两年,为人非常老实,整天除了上班就是在家玩游戏,和同龄朋友出去吃饭应酬的情况都很少,更不要说帮助犯罪分子去做坏事了,是不是公安机关抓错人了?为此,她委托我了解一下弟弟到底是什么情况。
接受委托后,我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整个案情是这样的:李某之前在宁波打工时,因消费需要去办信用卡。当时,一个陌生男子张某在银行主动和他攀谈,双方聊了几句,觉得挺投机的,就互留了微信,之后双方也没有什么联系。
过了一年,有一天张某通过微信跟李某说,因为他的银行卡发生问题不能转账,希望李某用自己的账户帮他转两笔钱。李某觉得反正自己银行卡里也没啥钱,不会有任何损失,就答应把账户提供给了张某。
但奇怪的是,张某并没有在微信里和他说如何转账,而是让他下载了一个颇为冷门的聊天软件用于双方沟通。但李某当时也没多想,想着只是朋友之间帮忙,就下载安装了。
安装完毕后,张某通过这个聊天软件告知了需要转入李某账户的金额,然后又指示李某,将转进来的钱转至指定账户。
转款完毕后,张某除了转款的手续费300元外,还很“大方”地额外给了李某100元作为辛苦费。李某觉得帮个忙,挣点烟钱也很正常,所以并没有在意。
设立群组
多次要求转账
第一次转款完成之后,张某说最近他的卡都不太好用,需要李某帮他一段时间,李某没多想就答应了。于是,张某就在那个聊天软件里拉了一个群,由他本人担任管理员,里面还有8个成员。
群组成立之后,就不仅仅是张某指示李某转账了,而是8个成员都会指示李某转账。每次都是在群里由张某或者其他群成员将即将转进李某银行卡的金额告诉李某,李某再进行查询。如果钱到账了,李某就会在群里确认收到钱,之后群成员就会将收款人的姓名及账号发在群里,让李某将收到的钱再转给指定人员,有时候还会直接在群里发送二维码,让李某将银行卡内收到的钱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的方式转出。短短一个星期里,李某就按照群成员的指示转了十几万元。
到这个时候,李某才感到有点不对劲,他说一开始只想帮忙转几笔账,但后来发现转账金额越来越大,才开始担心这些钱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因此他跟张某说再也不做这个事了。
李某说本来想去报警,但想到自己也没从这些转账里拿到什么好处,可能没什么事,因此最终并没有报警。
直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他去说明情况,他到了公安机关之后,就直接被刑事拘留了。会见时李某还一直问我,自己是不是没什么事,马上就能放出去了?
大呼冤枉
自称不知涉罪
通过会见时的详细了解,我初步判断李某的行为确实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见李某难以理解,我就跟他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现在已经有被害人报案受到张某犯罪团伙的诈骗,而他帮助张某转账的行为就构成了前述罪名。
李某听了我的话后大呼冤枉,说自己根本不知道帮助转账的是犯罪所得,甚至连张某等人在干什么都不知道。
对于这个辩解,我也跟他简要作了回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理解,并不限于确知,还包括应当知道,即以一般人的常识足以推定该钱款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因为涉嫌该罪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开脱罪责,肯定会一口咬定自己不知道钱款涉及犯罪,甚至想方设法制造自己不“明知”的证据。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经常与盗窃相联系,大家对盗窃罪也较为熟悉,我就借盗窃举一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例子:
假设我开了一个修车行,某天晚上,有人推了一部锁被暴力破坏的电瓶车来,想把车卖给我,却提供不出购车发票、上牌记录等材料。此时即使我不知道这辆车是不是他偷来的,但是通过一系列情况,正常人都能意识到这辆车可能来路不正。如果我仍继续对车辆进行收购或代为销售,就足以认定“我”主观上对于涉案物品为赃物是“明知”的,这时我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冷静思考
事件充满疑点
回到李某所涉的案件,张某的哪些行为足以引起普通人的怀疑呢?
首先,从银行流水上可以看出,第一次张某要求李某转账的钱不是从张某本人卡里转来的,而是从案外人的卡里转的,这个行为就足以引起李某的警觉。但李某并未警觉,还按照张某的指示,把钱转到了另一张并非张某的卡里。
其次,对于转账的要求和指示,张某并没有在微信里说,而是让李某下了一个非常冷门的聊天软件。考虑到两人一开始加联系方式和聊天都是通过微信,这难道还不够奇怪吗?
退一步讲,假设第一次李某没反应过来这件事的蹊跷之处,那么之后张某把李某拉进群里,有8个不同的人指示李某转账,而无论来钱的账户还是转入的账户都是不同的陌生人,与张某无关。
这些可疑的情况,普通人都能意识到存在问题,李某为什么还要帮助转账呢?
获利多少
并不关系定罪
听了我的解释,李某又提出:“我在这件事情里前后只拿了100块钱,基本等于没有获利,这也能算犯罪吗?”
对此我跟他解释: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不需要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所得为标准,而是以被掩饰、隐瞒的金额为成立标准,只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可处以3到7年有期徒刑。李某转了十几万元,正好属于该档。
听了我的解释后,李某陷入了沉默……
由于李某是涉嫌为张某等人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那么张某等人又是干了什么勾当呢?
比如有一个被害人,因为在网上与张某等人冒充的“女子”裸聊,进而被拍下了裸照。
张某就以将他的裸照发给亲戚朋友为要挟,向被害人勒索钱财。被害人解释说自己没钱,被张某强逼借了42万元的小额贷款。由于赃款尚未被追回,被害人每个月仍然要偿还数万元的贷款。而像这样的被害人,还有很多。
自首退赔
获得从轻处罚
当然,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一方面我对他的糊涂感到可叹甚至可气,但另一方面,我也得为他争取最轻的处罚。我盘算着,如何在可能的情况下把这个案子的刑罚降到最低,即降到正好3年这个量刑起点,可能是本案的重点。
我注意到,李某是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去的,去了之后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个应该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很多人会有疑问,所谓自首,一般是指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坦白罪行。李某在案件发生后,并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这也属于自首吗?其实法律上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
李某虽然接受了公安机关传唤,但并非受到拘传,被传唤后自首符合司法解释中“在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
因此,李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后续程序中,司法部门也接受了我的这一代理意见。
除了争取认定自首,另一个可以考虑的因素就是赔偿受害人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笔者在接受委托后也向李某的姐姐作了解释说明,请她帮助弟弟向司法机关赔偿了部分钱财。
在上述两个因素的影响下,再加上李某认罪态度良好,之前无前科劣迹,最后李某被判处该档刑期的最低点,即有期徒刑三年。
在完成本案的辩护工作后,我感到有两点还须进行一些解释。
一是本案为什么没有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帮信罪?
帮信罪是目前最为常见的网络犯罪,它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中的“帮助”仅是辅助行为。但本案由于李某除了出借账号外,还有帮助犯罪分子将钱款转出的行为,已经超出辅助行为的范畴,可以视为犯罪的一环了。
如果李某事前知道张某的犯罪行为,并且实施了本案的行为,那就可能直接定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了。正是因为李某不知道张某的明确行为,所以才定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是为什么张某要李某下载安装一个冷门的聊天软件进行沟通?我在办理其他网络诈骗案件时,也见到过犯罪分子用这类聊天软件。据犯罪嫌疑人称,他们觉得微信的聊天记录容易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此,有些犯罪嫌疑人会专门用微信以外的冷门聊天软件进行沟通。如果你也碰到有人指定要求用某个冷门的聊天软件联系,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