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虽然同样是监护权纠纷,但是两级法院的判决完全不同。一审法院是从“父母的监护权是否履行”的角度作出的,而二审法院则从“未成年的权益是否得以充分实现”的角度进行。出发点不同,保护的利益存在位阶上的差异,自然就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了。
近日媒体报道了一起夫妻没离婚就“抢孩子”引发的案件,小芳与阿兴在2009年登记结婚,并在2020年11月生育一个可爱的女儿,女儿出生后,婆媳矛盾却不断升级。孩子5个月大的时候,双方开始分居,孩子随小芳生活。一次小芳的母亲带孩子遛弯时,阿兴和母亲将孩子抱走并拒绝小芳探望。于是,小芳向法院提起了监护权纠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小芳和阿兴系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平等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虽然小芳提供了聊天截图、通话录音、报警记录等,但没有证据证实阿兴未抚养和保护好孩子,判决驳回小芳的诉讼请求。
小芳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被抱走时正在母乳喂养期,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看,阿兴及其母亲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儿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其行为并未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法院最终判决,由于孩子未满两周岁,在离婚前暂由小芳直接抚养为宜。
虽然同样是监护权纠纷,但是两级法院的判决完全不同。一审法院是从“父母的监护权是否履行”的角度作出的,而二审法院则从“未成年的权益是否得以充分实现”的角度进行。出发点不同,保护的利益存在位阶上的差异,自然就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了。
这有点类似离婚后探望权的保护位阶问题。
探望权从保护离异父母的角度来说,是离婚后父母一方享有的与子女共享天伦之乐的权利。但是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来说,又是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仍能享受父爱或母爱的权利,换句话说,探望也是离异父母一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就本案判决结果来看,由于该案中的孩子是未满两周岁尚在哺乳期的婴儿,因此法院判决暂时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如果孩子的年纪比较大一些,“抢孩子”的一方给孩子提供了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想要通过类似本案的监护权纠纷方式去改变直接抚养人,胜诉的可能性就非常不确定了。
因为这里涉及父母抚养权的实现和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所带来影响的冲突问题。本案孩子尚年幼,不存在子女生活稳定性被打破的问题,所以也就不存在冲突,判归女方可以实现子女利益的最大化。但如果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稳定性被打破,那就不能说是子女利益最大化的体现了。
所以,类似案件如何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如何向法官证明变更抚养方式仍是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就是专业律师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总之,本案情况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法院的处理和体现的思路仍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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