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为了避免离婚时牵扯上借款纠纷,笔者建议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应当对债务问题进行声明,明确婚前各自名下是否存在债务、债务用于何处。同时,双方还可以对结婚后的债务进行约定,比如夫妻任何一方对外举债都应当由双方共同签名,否则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今的高房价使得很多年轻人在结婚时无力独自购房,从而不得不求助于父母。如果小夫妻能够白头到老倒也相安无事;倘若夫妻感情破裂,出资的父母往往会指出当时的出资是借款,而非赠与。这也是笔者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常常遇到的关联性案件。
那么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提供资金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如何避免离婚时遭受对方父母起诉引发借款纠纷呢?
对于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认定。
从笔者收集到的大量案例来看,各地法院对父母出资购房性质的认定依据具体案情而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地区的法院,一审和二审也存在相反意见。究其原因在于《民法典》第1064条虽然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标准可以参考。
目前只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过一则通知,明确“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可作为考量因素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在浙江之外,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没有统一标准。
对此笔者认为,该类案件不应局限于考虑购房行为本身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要考量所购房产的目的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就是说购房是用来自住还是投资。如果是用来自住,购买房屋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的规定,可直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之债。如果是用来投资,购买房屋的行为就难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时就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的规定,由债权人即父母来证明小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从而再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避免离婚时牵扯上借款纠纷,笔者建议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应当对债务问题进行声明,明确婚前各自名下是否存在债务、债务用于何处。同时,双方还可以对结婚后的债务进行约定,比如夫妻任何一方对外举债都应当由双方共同签名,否则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发生离婚诉讼,还要提防对方制造于己不利的证据,包括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引导承认“借款”事实。
在诉讼期间,尽量不要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对方有过多接触和沟通,以免不慎落入对方设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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