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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谢先生曾和前女友共同出首付买了一套房,分手后谢先生独自还清了银行贷款,并且将对方出资的部分打到了前女友母亲的账户。然而,前女友却始终不肯修改房本上的名字,并要求分得一半的房产。对此,谢先生坚决不同意,认为对方太过分,但协商未果,只能寄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
律师分析认为,谢先生可以把当时购房的前提,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出资情况,包括首付款及还贷的情况,以及目前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和一直催促前女友办理产权变更的事实等材料均作为证据提交,以谢先生与其前女友将该房屋归谢先生一人所有的处分行为作为理由,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谢先生一人所有,并请求判令前女友配合办理房屋产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以争取法院的支持判决。
【事由】
2008年,谢先生与前女友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准备结婚,不仅见过了双方的家长,还开始着手打造新房。随后,两人多次奔波后,一起相中了一套房产,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并在房本上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没想到,买房后不久,两人就因为一些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最终选择了分手,谢先生准备归还前女友出资的首付款。不过当时前女友提供的是她母亲的银行卡账户,钱虽然转过去了,但没有备注款项用途。
此后,谢先生独自支付了分期贷款,如今他把尾款也还清了。在此期间,谢先生一直催促前女友修改房本上的名字,通过变更产权人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在谢先生看来,这本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但前女友却一直拖着,不肯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更过分的是,最近前女友竟然电话告知谢先生,她要分割一半的房产,同时否认谢先生之前的还款是结清的购房首付款,而是其他费用。面对如此无理的要求,谢先生彻底愤怒了,他表示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拿回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根据谢先生所叙述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该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王丹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建议谢先生可以诉至法院来解决此事。谢先生可以把当时购房的前提,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出资情况,包括首付款及还贷的情况,以及目前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和一直催促前女友办理产权变更的事实等材料均作为证据提交,以谢先生与其前女友将该房屋归谢先生一人所有的处分行为作为理由,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谢先生一人所有,并请求判令前女友配合办理房屋产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以争取法院的支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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