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徐女士与胡女士系邻居。据徐女士反映,胡女士长期、高频率、大音量使用钢琴练习演奏,而其弹奏钢琴的房间与徐女士家两间卧室仅一墙之隔。徐女士自怀孕4周起便深受噪声影响,她和家人多次登门协商未果,遂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法院经调查,向胡女士签发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责令其停止在与徐女士共用墙壁空间内弹奏钢琴。(11月3日《人民日报》)
法院发出“诉前禁止令”,不仅按下了噪音扰民的“停止键”,让噪音立即停下来,也让百姓依法守护自己的“安静权”不再难,有利于双方能够冷静下来协商解决噪音纠纷。
随着百姓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守护“安静权”日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居民敢于对噪音侵扰说“不”。今年6月5日,《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该法的亮点之一,即在于明确界定了噪声污染的概念和内涵,在超标的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更好地守护老百姓的“安静权”。也就是说,不再囿于是否超过噪声限值的标准,如果当事人认为噪音已影响到了自己的宁静生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噪音制造者便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现实生活中,如同这起“噪音侵扰”纠纷案,尽管邻居制造的噪音严重影响了孕妇的生活,双方多次协商,并没有解决问题。如果当事孕妇不打官司的话,只能继续忍受噪音的侵扰;而噪音制造者或认为“我的地盘我做主”,会更加有恃无恐地制造噪音。而打官司,按照正常民事纠纷案程序走的话,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也不能阻止对方继续制造噪音。因此,法院签发“诉前禁止令”及时责令停止噪音,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诉前禁止令”是为了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或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也是新的救济途径,拓展了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领域。可以说,“诉前禁止令”给噪音扰民及时按下了“停止键”,也能够让双方先冷静下来,不再因噪音纠纷而斗气,这有利于妥善解决此类民事纠纷。事实也是如此,本案中,胡女士收到裁定书后,将钢琴挪移到其他与邻居墙壁不相邻的房屋空间,并申请解除了禁止令。这样,法院在诉前便解决了纠纷,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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