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立法明确“禁止群租”,建立稳定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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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洲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至11月16日。据悉,本次发布的《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65条。其中,在规范租赁行为上,《条例》明确“禁止群租”,鼓励当事人订立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11月3日《新京报》)

群租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规范管理。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治理群租房乱象,目前有些地方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基于此,2021年9月,《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颁布实施,《条例》严禁群租,规定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须符合规定。同时,近日发布的《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明确“禁止群租”。两大直辖市先后立法严禁群租,显然具有导向意义。

众所周知,群租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群租逐渐向家庭旅馆方向发展,容易发生变相逃税、扰乱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对社区内群租现象难以管理,容易带来社区安全隐患。因此,对群租进行适当的行政和立法干预是必须的。但是,法律和制度不能忽视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和生存权问题,而生存权和居住权,是每一个城市居民最基本的人权。尤其对于一些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来说,租房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而对那些进城务工的人员来说,租金支付能力更低。

可见,禁止违法群租,应在法律修订、制度设计、保障房建设等方面多措并举。显然,北京、上海先行了一步。在此基础上,必须在国家层面,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明确关于群租的禁止性规定,细化相关条款:包括对房屋隔断作出界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设置必要的出租条件和禁止条件。再者,通过税收等手段,对租房市场进行调控,主要是对部分逃税人群加大查处力度,加重处罚。还有,通过“业主公约”,对群租现象进行约束;比如,在《业主公约》中进行约定,本小区物业不得群租、转租等。

特别是,立法明确“禁止群租”,还须赋能保障房建设。事实上,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与治理群租同等重要。因此,地方政府及住建部门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综合治理群租现象的同时,将主要力量花在加大保障房建设上,使这项惠民政策惠及到更多的人群。一方面,保证公租房的建设数量,增加社会供给,起到减缓高房价对低收入人群冲击的应有作用;另一方面,则要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不仅要向城市低保户和困难户开放,也应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租房,用于社会低收入的大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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