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
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近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主要围绕完善育儿假、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等五个方面进行修订。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为了进一步增强育儿假的可操作性,《若干规定(修订稿)》细化了育儿假,规定:“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原《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上述条款在“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列支渠道方面不够准确,容易理解为“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社保基金支付。因此,《若干规定(修订稿)》对此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对于婚后无子女人员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规定,相应作了修改完善。
(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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